


2021-07-01
當今社會,創新是引領社會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好相關的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好創新發展的源頭活水,不過偏偏有些人和企業,將本來應該用在創作創新上的腦筋,用在了“山寨”這樣的不正當行為上,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對“樂高”公司訴“樂拼”公司商標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樂高”公司專門賣兒童玩具積木可以說是家喻戶曉了,但是,這個“樂拼”商標,背后又是一家什么企業呢?
事情要從“樂高”公司這家老牌玩具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的一次意外發現說起。“樂高”公司發現,市面上有一些帶著“樂拼”(“LEPIN”“CHIMO”)等標識的玩具,與自己產品上的“樂高”(“LEGO”“CHIMA”)等注冊商標十分近似。
樂高公司認為,市面上的這些產品,無論從外包裝盒還是積木整體都和自己公司對應的同型號產品具有完全相同或對應的關系,很容易讓公眾誤認為這個“樂拼”產品就是樂高公司的系列產品或有某種關聯。當消費者誤以為“樂拼”的產品是樂高正品積木時,對“樂拼”產品的質量和用戶體驗產生了巨大疑問,這會對樂高公司的商譽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
樂高集團高級法律顧問施晴告訴記者:“我們認為對方構成了商標侵權,同時樂拼產品的包裝裝潢是完全抄襲和模仿了樂高產品的包裝裝潢,因此也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2016年9月,樂高公司將“樂拼”生產廠商以及經銷商等四家以美致公司為首的涉嫌侵權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侵權事實,并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賠償3000萬元。
2017年11月9日,案件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進行了一審的開庭審理。
庭審過程當中,美致公司等四被告首先否認存在商標上的侵權,他們辯稱,“樂高”是拉丁字母的發音,而“樂拼”是中文拼音,因此,“樂拼”“LEPIN”與“樂高”“LEGO”從構成因素、表現形式、讀音、含義上都有區別。
被告樂智拼公司訴訟代理人表示:LEGO樂高與LEPIN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兩者是存在較大的差別。
對此,原告樂高公司列舉了大量的證據,予以證明侵權事實的存在。
原告樂高公司訴訟代理人表示:“樂高”、“LEGO”等標識享有商標權。
另外,原告分三次向法庭提供了與本案有關的83份證據,證明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依法對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四被告在被訴玩具產品上使用的標識,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相關行為侵犯了樂高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賠償樂高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
對于這樣的結果,原被告雙方都表示不服,于是就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肖海棠法官介紹,一審的判決認定了部分商標構成侵權,主要是樂拼的英文商標構成侵權,但沒有認定“樂拼”的中文商標構成侵權,另外賠償數額是判賠300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都不服,原告是認為沒有制止所有的侵權行為而提起上訴,被告則是認為它們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也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官對案件進行重新研判,把案件的焦點總結為兩點:
第一,構成商標侵權的認定是否成立;
第二,如果侵權成立,賠償金額多少才合理?
肖海棠法官告訴記者:“關于商標侵權的判斷,主要從一般消費者以普通的注意力分辨,會不會構成混淆誤認的情況去進行判斷。在這基礎之上還需要考慮,原告本身的商標多次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知名度非常高。從整體的情況來看,如果它在一般市場上被相關公眾一看到,那么首先想到的就是樂高的這一標志,或者認為“樂拼”產品跟樂高有關系。”
法官認為,美致等公司使用“樂拼”中英文系列標識,在顏色組合、表現形式、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均與“樂高”系列標識極為相似,極易導致公眾混淆,無論是英文標識,還是中文的標識,均構成了侵權。那么,接下來的第二個焦點問題,賠償金額又該如何確定呢?
“一方面我們參考了關聯刑事案件的相關信息,查清相關被訴產品的規模和涉案金額。另一方面我們也關注到同樣的原被告,除了本案之外,還有一個著作權侵權的糾紛,這就需要考慮商標本身在侵權獲利里面的占比,來更加合理地確定本案的數額,避免重復賠償。”肖海棠法官告訴記者。
經過法官的了解,問題背后的相關事實逐漸浮出了水面,賠償數額的標準基本上明確了。
肖海棠法官告訴記者,根據相關的刑事案件,法院查清了涉案產品的規模和涉案金額,最保守的推斷,起碼是超過5個億的銷售額。根據美致公司的審計報告,可估算出非法獲利達到了1.6個億,因此可以認定整個侵權行為的獲利是1.6個億。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美致等公司從申請商標、復制產品、批量生產到銷售宣傳,本身就是一個有組織、有設計、有規模的嚴重侵權行為,對于這樣的行為,必須要予以嚴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