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4-10
4月10日起,19個商品編碼項下實施出口品質檢驗。
注:“M”表示進口商品檢驗;“P”表示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檢疫;“N”表示出口商品檢驗;“Q”表示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檢疫。
“/”就是AND和的意思。譬如M/N,就是指這個貨物既要進行進口商品問檢驗,也要進行出口商品檢驗,就是進口和出口都要進行報檢。
法定檢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十五條 本法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檢。商檢機構應當在國家商檢部門統一規定的期限內檢驗完畢,并出具檢驗證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應當在海關總署統一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持合同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口商品應當在商品的生產地檢驗。海關總署可以根據便利對外貿易和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點檢驗。
出口實行驗證管理的商品,發貨人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驗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實施驗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