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02-25
自2月以來,全國各地區企業陸續開始復工,但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續擴張。
企業基本無法復工,就不能生產,這就導致春節前簽下的大批量訂單大概率得要延遲交貨了。
有客戶和小智君說自己就收到了其供應商發來的《關于延期交貨/服務的溝通函》,函中提出:因疫情下政府延期復工決定,要求依據法律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申請延期交貨設備。
那么問題就來了,對于像這樣的元旦前就已簽訂、已部分履行的合同,該供應商的延期交貨請求合法合理嗎?在國外終端客戶要貨在即,如何應對?
企業是否可以疫情為不可抗力事件,要求延遲交貨/服務?
供應商以此次疫情為不可抗力事件,主張延遲交貨/服務的,需同時滿足以下幾點:
本次疫情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發生了暫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障礙。
不可抗力事件與暫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之間必須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合同只是暫時不能履行,之后具備履行條件時可繼續履行。
建議:企業需要進一步核實合同已經實際履行的情況以及一級響應的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判斷是否存在不適用該免責的例外情形。
實務建議
1、我們看看實際操作中客戶的詢問:
為了更好地控制和預防疫情擴散,政府推遲了假期到10號。目前來看,還有可能再延遲。
這是給客戶一個明確的交代。一定是要給的!給自己談判的余量一定留好。
這是給客戶一個暗示。有新的進展,我會第一時間告知。也可能是好消息。所以你先不要過分擔心或下判斷,等我的消息。
隨后我們也收到對方回信。
